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谢育敏[1]
机构地区:[1]赣南师范学院政法学院
出 处:《中国商界》2008年第4期128-129,共2页Business China
摘 要: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一种有效途径,建立这一制度将有效制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2005年10月27日修正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第150、152、153条确立了我国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但由于规定不祥,在司法适用层面上可操作性大打折扣。本文就股东代表诉讼的法律适用问题,从比较法的角度,对诉讼当事人资格,防止股东诉权的滥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关 键 词:股东代表诉讼 法律 诉讼制度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中小股东利益 新公司法 诉讼当事人 适用问题 可操作性 股东诉权 不当行为 适用层 比较法 资格 制约 折扣 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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