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主体资格论的质疑——重构环境法中“新人类中心主义”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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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卫东[1] 

机构地区:[1]浙江林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12期271-272,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法律主体随着时代的变化而不断的变化。因此有学者认为随着人与生态环境的矛盾不断加剧,我们应该赋予大自然的生命物质,尤其是动物以主体的地位,来突破传统环境法中以"人类为中心"的价值观,他们从自然权利,道德权利,诉讼权利来进行论证。但笔者认为在环境法中我们调整的利益关系表象上十分复杂,不仅有人与人的关系,还有人与动物的关系,但从本质上说,在利益关系的背后,人的关系仍然是其本质。我们实现动物保护的理念可以通过动物保护立法,但这并不是赋予动物主体地位,因为立法的目的还是保护人类的利益。

关 键 词:动物保护 主体资格 质疑 重构 环境法 人类中心主义 利益关系 人与人的关系 自然权利 物的关系 诉讼权利 生态环境 生命物质 保护立法 法律主体 动物主体 地位 道德权利 变化 保护人类 

分 类 号:D90-052[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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