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关“高科技证据材料”的证据法用语综述与评价——以法律语言学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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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方配礼[1] 

机构地区:[1]福建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17期252-253,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以电子技术,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为代表的高科技的产生、发展、成熟和广泛应用极大地影响和改变着人类社会生活。作为客观存在的这些高科技的产物,从民事证据角度看,也是一种证据材料形式(以下简称为"高科技证据材料")。但对用何种术语表述之,理论界和学术界存在着争论。本文从法律语言学的角度分析此争论,将有助于我国法律语言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关 键 词:高科技 证据材料 证据法 评价 法律语言学 网络通信技术 计算机技术 社会生活 民事证据 客观存在 角度分析 电子技术 学术界 术语表 规范化 标准化 影响 应用 理论 代表 

分 类 号:D90-052[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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