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居住权与相关法律制度的非替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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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艳风 

机构地区:[1]洛阳师范学院政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18期71-72,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居住权所独有的功能并不能被既存的法律制度所替代。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住房社会保障制度、保留居住权的房屋买卖以及房屋的租赁和借用制度与居住权制度均各有其特点和适用范围,不能相互替代。本文认为只有居住权制度的存在才能避免制度供给不足的难题。

关 键 词:居住权制度 相关法律制度 特点和适用范围 社会保障制度 相互替代 婚姻家庭 供给不足 房屋买卖 租赁 住房 借用 功能 存在 

分 类 号:D90-052[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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