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原始取得的物权法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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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瑾 

机构地区:[1]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2期39-40,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农民对土地的一项基本权利,物权法明确了其用益物权属性。与物权法上其他用益物权的原始取得方式不同,我国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方式为依申请,由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取得。但行政审批的方式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也导致了现实中诸多问题的出现。因此,本文通过对现行立法的弊端分析,提出通过订立村集体与用地申请人之间的使用合同,构建宅基地使用权原始取得的新模式。

关 键 词:宅基地使用权 原始取得 用益物权 取得方式 土地集体所有权 物权法 行政审批 物权属性 申请人 农民 基本权利 管理部门 弊端分析 新模式 问题 农村 矛盾 立法 合同 构建 

分 类 号:D90-052[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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