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成年人犯罪寓罚于教的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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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晓辉[1] 

机构地区:[1]南华大学文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25期37-40,45,共5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存在多种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不良因素,而未成年人正处于身体和智力的发展时期,他们什么都想知道,什么都想学,什么都想亲自去做,但由于他们的社会知识和生活经验所限,他们的认识能力具有很大的片面性和表面性,容易养成不良品质和恶习劣迹,最终导致违法犯罪。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考虑到对他们未来的发展,为了让他们既能改过自新又能健康成长,在对他们进行惩罚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对他们进行教育、启发、感化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政策,这就是所谓寓罚于教。在管理过程中始终贯穿教育、感化、挽救的精神,从而达到治其心、治其本的目的。

关 键 词:未成年人犯罪 违法犯罪 教育为主 生活经验 社会 认识能力 管理过程 犯罪问题 不良品质 转型期 片面性 智力 知识 政策 因素 养成 时期 身体 精神 健康 

分 类 号:D90-052[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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