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物权变动模式论——以比较法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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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沈琳[1] 

机构地区:[1]大连海事大学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27期37-38,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物权法》对地役权的变动采取了意思主义模式,而意思主义模式不利于区分物权和债权,混淆了地役权和不作为之债,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意思是权利变动的起因,属于当事人主观思维的范畴,它必须通过有形的形式表现出来或者被外来力量所见证。本文认为在土地公有制下,我国物权立法地役权变动模式应采取形式主义。

关 键 词:地役权 物权变动 模式论 比较法 意思主义 土地公有制 主观思维 形式主义 形式表现 物权立法 变动模式 保护交易 物权法 当事人 债权 权利 范畴 安全 

分 类 号:D90-052[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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