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沈琳[1]
机构地区:[1]大连海事大学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27期37-38,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物权法》对地役权的变动采取了意思主义模式,而意思主义模式不利于区分物权和债权,混淆了地役权和不作为之债,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意思是权利变动的起因,属于当事人主观思维的范畴,它必须通过有形的形式表现出来或者被外来力量所见证。本文认为在土地公有制下,我国物权立法地役权变动模式应采取形式主义。
关 键 词:地役权 物权变动 模式论 比较法 意思主义 土地公有制 主观思维 形式主义 形式表现 物权立法 变动模式 保护交易 物权法 当事人 债权 权利 范畴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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