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罚金刑的适用范围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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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艳玲[1] 

机构地区:[1]许昌学院法政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29期7-8,10,共3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司法实践中罚金刑"空判"现象的普遍存在,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并且有违正义原则,罚金刑适用范围的不当也是导致这一结果的主要原因。我国罚金刑主要适用于贪利性犯罪,对于过失犯罪和轻微故意犯罪很少适用,而且贪利性犯罪中罚金刑配置也不合理。本文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增加罚金刑对轻微故意犯罪的适用;应把过失犯罪作为罚金刑适用的主要对象;合理规定罚金刑对贪利性犯罪的适用,如增加罚金刑对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的适用、严格限制罚金刑对直接侵害财产权和人身权的贪利性犯罪适用。

关 键 词:罚金刑适用 性犯罪 贪利 过失犯罪 故意犯罪 侵害财产权 正义原则 严格限制 贪污贿赂 司法实践 司法权威 适用范围 合理规定 渎职犯罪 人身权 影响 配置 对象 存在 

分 类 号:D90-052[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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