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张家铭[1]
机构地区:[1]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29期86-87,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悬赏广告在我国有长久的历史,至少在秦代就已经出现,其在现代社会的应用尤为广泛,方式也多样化。尽管如此,我国的民事立法体例中对悬赏广告的性质、法律效力等问题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处理类似的案件比较棘手,以至法院在处理同类案件时往往做出不同的判决。因此,在立法和司法解释上对悬赏广告加以规定甚为重要。本文主要就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方面进行探讨,运用对比的方法寻找更为恰当的途径对悬赏广告做出诠释,明确其法律效力,使广告人的广告行为得以受到一定的约束,保护行为人的合法利益。
关 键 词:悬赏广告 法律效力 保护行为 现代社会 司法实践 司法解释 立法体例 合法利益 处理 案件 广告人 多样化 运用 约束 应用 性质 问题 途径 诠释 秦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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