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优先力和债权优先权制度之间的关系——评物权法第20条的预告登记制度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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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上海[1,2] 陈皓[3] 朱建山[4] 

机构地区:[1]淮阴师范学院法律系 [2]南京师范大学 [3]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4]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30期49-50,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预告登记制度所保障的是针对物权变动的债权请求权,该请求权被赋予了物权效力。该制度属于"债权物权化"类型,成为债权之间的桥梁,保护了已订立合同却暂时难以进行本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受让人的利益,填补了债权与物权之间的空隙,体现了物权优先力和债权优先权制度的关系。

关 键 词:物权法 债权物权化 优先权制度 关系 预告登记制度 债权请求权 物权效力 物权变动 受让人 不动产 本登记 权利 桥梁 类型 空隙 合同 保障 保护 

分 类 号:D90-052[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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