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拍卖中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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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姜华[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30期86-87,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所有权人转让已出租房屋时,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具有优先购买权。但是通过拍卖程序公开转让时,就出现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与拍卖中"价高者得"的拍卖原则的矛盾。一味强调优先购买权利而否定拍卖这种具有特殊程序价值买卖的做法是错误的,应当分不同情况,尽量衡平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承租人、竟价者以及拍卖机构的合法利益。

关 键 词:拍卖程序 房屋承租人 优先购买权 所有权人 公开转让 合法利益 出租房屋 程序价值 租赁 原则 权利 矛盾 买卖 竞价 机构 调优 

分 类 号:D90-052[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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