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预约制度”浅析——兼论我国预约制度的立法缺失与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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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学良 

机构地区:[1]山东青岛人琴岛律师事务所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30期110-,112,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预约作为债权合同的一种,其目的是将来订立本约。它在概念、法律特征、存在意义、效力及违约责任方面都呈现了自身的特点。预约合同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在保障本约的缔结、促进交易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我国规制市场关系的基本法——《合同法》却并没有对其作出相应的规定,致使法官在司法实践当中无所适从,也制约了预约合同原有作用的发挥。基于此,建议在以后修改《合同法》时,增加有关"预约制度"的规定。

关 键 词:合同法 预约合同 制度 立法缺失 作用的发挥 债权合同 违约责任 司法实践 市场关系 经济条件 法律特征 基本法 制约 修改 效力 特点 频率 交易 建议 规制 

分 类 号:D90-052[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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