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新时期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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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万牛[1] 仲伟伟[2] 杨蓉[2] 

机构地区:[1]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党委 [2]南京工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30期304-,306,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罪犯是思想政治教育的特殊类型,罪犯作为社会的特殊群体,使其思想教育工作更具有特殊意义。针对目前罪犯思想教育存在的相对滞后性与形式化,加强和完善对罪犯的思想教育更显重要。迫切需要从思想教育的内容、形式、价值取向以及实效性等方面来加强罪犯的思想教育;只有始终如一地重视和加强罪犯的思想教育,才能使罪犯回归社会后真正成为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注:由于1994年颁布实施的《监狱法》以"思想教育"取代了《劳动改造条例》中的"政治思想教育",因此本文旨在用"罪犯的思想教育"代替"罪犯的思想政治教育")

关 键 词:时期 罪犯思想教育 思想政治教育 思想教育工作 遵纪守法 特殊群体 特殊类型 回归社会 劳动改造 价值取向 合格公民 滞后性 形式化 实效性 条例 实施 存在 颁布 

分 类 号:D90-052[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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