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执行异议的物权法定主义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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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缪亚波 

机构地区:[1]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33期82-83,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以"第三人是否有过错"为标准,来决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否查封尚处于被执行人名下、但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的财产。该条与《物权法》存在一定程度的抵触,本文就此问题提出相关见解,以期对立法与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关 键 词:执行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实践 民事执行 查封 财产 物权法 对立法 支付 问题 人名 扣押 过错 冻结 存在 程度 标准 

分 类 号:D90-052[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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