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骗取贷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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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兵[1] 

机构地区:[1]南昌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33期111-,共1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1997年刑法将几种严重妨害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如票据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等。从刑法的实施情况来看,这些规定严厉地打击了一些严重妨害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但由于这些犯罪在构成要件上都必须要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对于在实践中出现的并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金融机构贷款,使金融机构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不能给予严厉打击。因此,为了进一步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刑法修正案(六)》规定了骗取贷款罪,使得那些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骗取贷款行为有了打击的法律依据。

关 键 词:非法占有为目 金融机构贷款 犯罪行为 骗取贷款 管理秩序 刑法修正案 票据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 严厉打击 实施情况 金融市场 构成要件 法律依据 贷款行为 维护 损失 实践 

分 类 号:D90-052[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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