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预告登记的性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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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竹平 朱海波 

机构地区:[1]西北政法大学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36期349-,共1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预告登记的性质分为形式意义的性质与实质意义的性质。前者是指预告登记制度本身的性质,没有特别探讨的必要,后者指经预告登记的债权请求权的性质,其决定着预告登记的效力。本文重点讨论了预告登记所保全的请求权的性质。

关 键 词:预告登记制度 性质 债权请求权 登记的效力 形式意义 

分 类 号:D90-052[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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