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国情中的消极因素与民诉法的修订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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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浩[1] 

机构地区:[1]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评论》2005年第5期109-115,共7页Law Review

摘  要:修订民诉法需要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我国现阶段基本国情中还有不少不利于社会改革、不利于建构公正而富有效率的民事诉讼制度的消极因素,如关系社会与人情社会,社会诚信度低,国企改革中利用合同等合法形式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当事人诉讼能力弱,地方保护主义,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不够高等。这些消极因素将伴随着初级阶段长期存在,因而在修订民诉法时,应当采取细化审判公开制度和回避制度,增设诚实信用原则,强化法官释明义务,完善检察机关的抗诉监督,增加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遏制地方保护主义等相关对策性措施。

关 键 词:民事诉讼法 法官素质 审判公开制度 消极因素 中国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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