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族自治地区刑事立法权的追问、批判与重构——兼与竹怀军先生商榷  被引量:13

Questions,Criticism and Reconstruction to the Criminal Legislation Rights of Minority Municipalities in Our Coun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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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健[1] 邵栋豪[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

出  处:《法学杂志》2005年第5期25-27,共3页Law Science Magazine

摘  要:我国1997年《刑法》第90条的规定实际上赋予省或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以基本法律的修改权,这一规定显然违背宪法;迄今为止,没有任何省或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对现行《刑法》做出过变通或补充规定,一般是在司法过程中加以变更。

关 键 词:单行条例 变通或补充规定 司法变更 民族自治地区 立法权 人民代表大会 追问 刑事 先生 批判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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