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营业者保护顾客免受第三人侵害的义务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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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军[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北京100088

出  处:《法商研究》2005年第5期104-111,共8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摘  要:营业者保护顾客免受第三人侵害的义务是一种以作为方式保护他人的义务。由于营业场所与顾客安全的特殊关联性,营业者应当在合理范围内履行保护义务。这种义务的规范基础通常是法律规范,也可以是合同。其一般内容包括警示、防范、保护、救助等几个方面。营业者违反此种义务导致顾客被第三人侵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属一般过错侵权责任。构成侵权的营业者应对顾客承担直接和全部的赔偿责任,并在赔偿后有权对第三人追偿。

关 键 词:营业者 营业场所 顾客 第三人侵害 全面赔偿 直接赔偿 保护义务 过错侵权责任 赔偿责任 合理范围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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