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名人大代表催生“公招”歧视性规定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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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洪丰[1] 

机构地区:[1]《公民导刊》记者

出  处:《公民导刊》2004年第8期16-17,共2页

摘  要:平等权 VS 就业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所谓平等,是指人们在社会上处于同等的地位,在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方面享有相等的待遇。平等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形式上的平等,一是实质(或事实)上的平等。现阶段我们首先要追求和保障的是形式上的即机会的平等,也就是说,在各种社会生活和活动中,每个公民的出发点是一样的。不管最终结果如何,首先要保证每个人处于同一条起跑线。而平等权,就好比这条笔直的起跑线。平等权的主旨就是反对歧视,反对一切不合理的“区别对待”。长期以来,人们面对就业、升学等方面的诸多限制早已习以为常。政策制定者没觉得有什么不妥,受到限制者也大多只怪自己命不好,很少有人想到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了。“以人为本”的社会是一个法治的社会。15名人大代表催生“公招”歧视性规定修改的事件是社会的进步和“以人为本”思想通过法律形式制度化的必然趋势。

关 键 词:平等权 歧视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人大代表 就业歧视 修改 法律 公民 

分 类 号:D621.5[政治法律—政治学] F323.6[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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