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原告举证责任制度的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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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民兴[1] 司永辉[1] 

机构地区:[1]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071002

出  处:《河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79-81,共3页Journal of Adult Education College of Hebei University

摘  要:举证责任制度是行政诉讼的基础与核心。我国《行政诉讼法》确立的是被告行政机关对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而对原告是否承担举证责任却没有规定。但原告对某些特定事项承担举证责任的理论已经确立,并得到有关司法解释的支持。本文试图从探讨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理论基础入手谈谈完善原告举证责任的构想。

关 键 词:举证责任 举证时效制度 庭前证据展示制度 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分 类 号:D92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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