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对华民间赔偿法律依据辨析  被引量:2

On the Legal Warranty of the Unofficial Demand of Compensation for the Japanese Government to Chinese Victi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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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庆东[1] 

机构地区:[1]西安政治学院法学系,陕西西安710062

出  处:《陕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44-46,48,共4页Journal of Shaanxi Institute of Junior Managerial Personnel

摘  要:由于日本把国家赔偿与民间赔偿混为一谈,不承认中国受害者具有索赔请求权,并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受害者的诉讼请求,致使对日民间索赔诉讼鲜有胜诉或以救济金、慰问金应付了事。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准则,中国放弃国家赔偿不等于也没有放弃民间赔偿,民间受害索赔请求权是多项国际条约明文规定的,受害者的诉讼请求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救济金或慰问金不具有国际法律责任意义上的赔偿性质。日本政府只有对侵华战争的受害者作出实质性赔偿,才能对受害国、受害者及其亲属有一个合情、合理、合法的交待,才能走出历史的阴霾。

关 键 词:对日民间索赔 个人请求权 诉讼时效 

分 类 号:D925[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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