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视野中的征收制度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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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戴孟勇[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05年第5期18-23,共6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摘  要:征收与征用不同,不宜合并规定在一个条文中。征收的对象应当界定为“国家以外的其他人的财产”,在物权法中具体包括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以及采矿权等准物权。征收人因征收而取得物权,属于继受取得。因征收而引起的物权变动的时间,应为征收补偿款发放完毕之日。

关 键 词:物权 征收 物权变动 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 

分 类 号:DF52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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