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善论”对中国法治的若干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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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萱[1] 

机构地区:[1]中共兰州市委党校,甘肃兰州730030

出  处:《兰州学刊》2005年第5期220-221,共2页

摘  要:中国传统的“性善论”导致了中国人长期以来崇拜权力而忽视权力制约,使以防止国家公共权力滥用为宗旨的现代公法无法健全;“性善论”导致中国人重视内心体验和直觉悟,从而不利于现代程序法、证据法的建立与健全;“性善论”把人视为“义务人”而非“权利人”,进而压抑了现代民法在中国的培养。

关 键 词:性善 中国 法治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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