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共有共用物业问题探讨 兼论《物权法》草案第76条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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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谢商华[1] 杨雪镱[1] 

机构地区:[1]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05年第11期35-37,共3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2005年7月11日,全国人大将正在审议中的《物权法》草案第三稿公开发布,向社会征集修改意见,一时引起了广泛关注。该草案第六章关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非常及时,解决了实践中不少有争议的问题.有利于业主合法权益的保护,但该章第76条关于“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关 键 词:《物权法》 物业管理 住宅小区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约定不明 修改意见 合法权益 市政建设 业主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F293.3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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