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刘某案看当前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贪污犯罪的新形式、原因及预防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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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邓贵杰[1] 

机构地区:[1]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一处

出  处:《犯罪与改造研究》2005年第11期7-9,共3页

摘  要:[案情简介]1995年6月,犯罪嫌疑人刘某找到省林业系统物资协会一负责人,要求该负责人以其个人名义向省林业局物资协作站出具一张35万元的借条,刘某用该借条从物资协作站转款35万元用于个人购买公寓一套;1997年10月,刘某伙同其妻将省林业局物资协作站账上资金63万元转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账上,用于个人购买别墅一套;2000年9月至2001年11月,刘某安排出纳将省林业局物资协作站日常经营收入中未人大账的108万余元以刘某自己的名义存入银行,并在改制过程中隐瞒该笔存款;

关 键 词:企业改制过程 贪污犯罪 房地产开发公司 物资协作 国有 预防 原因 个人购买 犯罪嫌疑人 

分 类 号:F276.1[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D920.5[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D924.3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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