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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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伟青[1] 黄青男[2] 

机构地区:[1]广州海事法院副院长 [2]广州海事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出  处:《广东法学》2005年第5期78-80,共3页Guangdong Law Science

摘  要: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是一项新的保全制度.设立该制度的目的在于,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法院有权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有效控制债务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债务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立案庭收到保全申请后,应尽快审查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确定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文书是否已生效等。保全措施采取后,债权人不在法定期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院应解除保全。

关 键 词:申请执行前 保全 审查 财产保全制度 申请执行 法院强制执行 试析 债权债务关系 法律文书 其他财产权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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