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后强制措施的变更应经检察机关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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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晓静 

机构地区:[1]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检察院

出  处:《内蒙古检察》2005年第4期39-40,共2页

摘  要:刑事诉讼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及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非法侵害,规定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强制措施。其中,逮捕的强制程度、严厉程度最强,其直接剥夺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与刑罚中的有期徒刑相比,从一定程度上讲也就是剥夺人身自由的时间长短不同而已。但逮捕作为强制措施,是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最终被法院认定是犯罪之前而适用的,其本身即包含很大的风险,许多刑事赔偿案件就是逮捕措施适用错误而造成的。因此,

关 键 词:强制措施 逮捕 检察机关 犯罪嫌疑人 同意 刑事赔偿案件 刑事诉讼 人身自由 案件当事人 案件事实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6.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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