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证据——兼谈我国电子数据证据相关规定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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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唐东[1] 侯代斌[1] 

机构地区:[1]辽宁省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刑警大队

出  处:《中国刑事警察》2005年第5期37-39,共3页China Criminal Police

摘  要:电子数据一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电子数据,是指以物理形式存储计算机系统内部及其存储当中的指令和资料,包括计算机程序和程序运动过程中所处理的信息资料。狭义的电子数据,指的则是存储于计算机系统中的除计算机程序之外的一切信息资料,即那些由计算机系统所有者及用户采集并输入计算机系统的、非本系统本身运行所不可缺少的信息。电子数据证据可定义为: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证据作用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

关 键 词:电子数据证据 相关规定 计算机系统 计算机程序 信息资料 运动过程 电子形式 案件真实 证据作用 存储 

分 类 号:D915.1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TP30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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