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检漏井修改的建议  

Suggestion on the leakage inspection well constructed in collapsible loess ar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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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金天保 

机构地区:[1]西安航天建设监理公司,西安710025

出  处:《给水排水》2005年第11期73-74,共2页Water & Wastewater Engineering

摘  要:我国湿陷性黄土地区面积达38万km2.由于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土受水浸泡(饱和度达80%以上时)会产生沉降,进而使建筑物地基产生过大的附加沉降,导致墙体开裂、结构破坏,严重时建筑物倒塌.所以,<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除对建筑、结构设计有一些特殊要求外,还明确规定,建筑物及其防护范围(主要是对地基)内,必须采取各种防水措施.特别突出的一点是:进出建筑物的给水、排水、热力及带液体的生产管道,必须敷设在检漏沟内,并在检漏沟的末端设置检漏井.规范还要求建筑物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每周(须严格防水建筑)或每两周,揭开检漏井井盖检查各种管道是否有漏水现象.

关 键 词:《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 漏井 建筑物地基 附加沉降 防水措施 墙体开裂 结构破坏 结构设计 防护范围 漏水现象 

分 类 号:TU444-65[建筑科学—岩土工程] TE256.6[建筑科学—土工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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