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报姓名、住址不影响民事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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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景龙 

机构地区:[1]黑龙江大庆林甸法院一级法官

出  处:《致富之友》2005年第12期55-55,共1页

摘  要:编辑同志:和我姐一起做买卖的张某,人们都叫他张三。他具体叫什么。别人不知道,我姐也不知道。他从我姐手中借走2万元钱,就是以张三的名义,借条的落款即为张三。其到期不还欠款,我姐催要不果,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最近法院以查无此人,没有明确被告,根据民诉法第108条第2项,裁定破回了我姐的起诉。请问法院的作法对吗?我姐的钱就打水漂了吗?

关 键 词:诉讼文书 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 刑诉法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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