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平衡与刑事诉讼法的完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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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庄春英 薛春喜 

出  处:《中国律师》2005年第12期44-44,45-46,共3页Chinese Lawyer

摘  要:3、关于律师会见权。侦查、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权力几乎是无限的.而且规定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回答讯问(《刑事诉讼法》第93条)。与之相对应,《刑事诉讼法》第96条虽然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1998年1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六机关联合发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也明确规定:“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

关 键 词:《刑事诉讼法》 权力平衡 律师会见权 犯罪嫌疑人 第一次讯问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检察机关 侦查机关 第93条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F27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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