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机构地区:[1]中国刑警学院
出 处:《中国刑事警察》2005年第6期25-26,共2页China Criminal Police
摘 要:赋予证人拒绝作证权的必要性 (一)赋予证人拒绝作证权是实现真正的“控辩平等”的需要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向证人调查取证时必须征得证人同意.如果要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提供的证人调查取证,则不仅要征得证人的同意.还要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的许可。此规定可以认为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证人有权拒绝向辩护律师提供证据。从技术的层面来说,“控辩平等”已经成为现代刑事诉讼的一个理念,作为证人,他不应仅仅是侦控机关的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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