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纠纷的诉讼管辖——兼谈法释[2005]9号批复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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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达[1]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05年第12期27-31,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随着中国城市面貌的日新月异,拆迁也成为既普遍而又棘手的问题。拆迁不仅事关国家发展、城市建设,而且处理不当也极易侵犯公民基本权利,容易引发纠纷。在国际上,政府征地必须是确因城市建设和发展不得不征地的情况下,居民才需为大局做出让步,但政府必须提出需要征地的、法定的、足够的理由并且提供不低于市场价的补偿。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可见,我国各级政府出于城市建设或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对居民房屋进行拆迁,如果理由充分且给予被拆迁入合理的补偿,符合宪法和国际惯例,无可非议。

关 键 词:拆迁纠纷 诉讼管辖 适用 批复 城市建设 公民基本权利 基础设施建设 各级政府 城市面貌 国家发展 

分 类 号:D925[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2.18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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