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和引用《刑法修正案(三)》中修改和补充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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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人民司法》2005年第12期103-103,共1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自1997年10月1日刑法施行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出台了五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刑法修正案施行后,能否理解刑法的内容自动更新.从而直接引用刑法相应条款?如判处放火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的案件,是引用州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还是引用《刑法修正案(三)》第一条?又如判矩资助恐怖活动罪(个人犯罪)的案件.是引用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第一款,还是引用《刑法修正案(三)》第四条第一款?请解答!

关 键 词:《刑法修正案(三)》 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 资助恐怖活动罪 直接引用 严重后果 个人犯罪 放火罪 案件 判处 

分 类 号:D924.36[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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