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普遍性、特殊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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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芳宪 

出  处:《出版视野》2005年第2期24-27,共4页

摘  要:著作权集体管理是维护作者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在书面复制为唯一复制手段时,由掌握专有权利的出版者对作品进行传播和控制是可行的。就作曲家而言,一般情况是由出版者与作曲家签订协议,出版者由此获得对有关作品的专有权利。其不仅以书面形式复制作品,而且还可以授权他人公开演出该作品。由于这种演出是由数目有限的现场表演者进行,由出版者直接发放许可证与作家分享所得版税的作法是可行的。随着复制和传播技术的发展,作品的种类和使用作品的方式和途径越来越多,著作权人对作品的控制力越来越有限。世界上第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是1777年在法国成立的戏剧法律局,以后更名为“戏曲家和作曲家协会”。著作权集体管理全面发展始于1847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

关 键 词: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 19世纪末20世纪初 普遍性 复制作品 权威 专有权利 书面形式 传播技术 出版者 作曲家 

分 类 号:G259.295[文化科学—图书馆学] 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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