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的宪政之维  被引量: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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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苗连营[1] 

机构地区:[1]郑州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评论》2006年第1期3-14,共12页Law Review

基  金:司法部重点项目"宪政原理与中国法治特色研究"(编号04FB100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和谐社会的思想内蕴和宪政建设的精神旨趣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作为一种利益谈判与妥协机制,宪政使得任何利益主体或权力主体都不可能垄断利益资源、操纵决策过程,从而为实现社会的实质性和谐提供了根本的制度性支撑。民主参与无论是作为一种政治运作过程,还是作为一种制度安排,都广泛存在于当代宪政生活之中,它是在融合民主理论与宪政价值基础上而形成的一种新型宪政型态;利益衡量的各项宪政机制也只有以参与为前提或媒介方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强调民主参与原则,在我国现阶段更有现实意义。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有必要进一步更新宪政理念、拓宽参与渠道、规范参与方式,建立起更富有成效的以民主参与为核心的利益协调与整合机制。

关 键 词:和谐社会 宪政建设 民主参与 利益衡量 

分 类 号:D9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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