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刑法设置社会服务刑的立法构想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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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戴群策[1] 

机构地区:[1]广东警官学院法律,广东广州510232

出  处:《社会科学研究》2006年第1期118-123,共6页Social Science Research

摘  要:在我国刑法中增加社会服务刑,有助于完善我国刑罚体系,促进社区矫正制度的法制化,使我国刑法尽快与国际接轨,与国际刑事司法准则衔接。社会服务刑应当是刑罚体系中附加刑的一种,其适用对象应区分独立适用和附加适用两种情况。在立法上设立社会矫正局,作为包括社会服务刑在内的非监禁刑的执行机关,将能达到较好的效果。

关 键 词:刑法 刑罚 社会服务刑 社会矫正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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