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力资本出资对现行企业法律制度的挑战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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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伯侨[1] 罗剑锋[1] 

机构地区:[1]暨南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632

出  处:《社会科学家》2006年第1期103-106,共4页Social Scientist

基  金: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高新技术企业人力资本管理研究>(批准号2003DGQ1D110)子课题<人力资本出资涉及法律问题研究>阶段行性成果

摘  要:人力资本是与财务资本有着很大区别的资本形态。而企业是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共同订立的特别合约,理论上人力资本应该享有企业的所有权,但是具体到实施的层面,却在评估、股权变动等方面与现行企业法律制度抵触的地方甚多,同时由于人力资本具有专用性、无形性以及与所有者不可分离性等特点,故人力资本出资操作相对困难,人力资本享有企业所有权也会给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风险。

关 键 词:人力资本出资 股权变动 企业风险 

分 类 号:DF41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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