亏损企业的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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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春林[1] 

机构地区:[1]江苏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出  处:《电子财会》2006年第1期46-47,共2页

摘  要:《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上述以当年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业内人士称为税前补亏,即企业以所得税前的利润(即企业利润表上的“利润总额”,下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这样意味着国家对企业的亏损额承担与税率相同的份额,其结果是,企业盈利年度也可以依法不缴或少缴所得税。

关 键 词:亏损企业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纳税调整 年度亏损 纳税年度 利润总额 企业利润表 税前补亏 企业盈利 

分 类 号:F279.241[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F812.42[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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