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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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惠芳[1] 

机构地区:[1]浙江财经学院

出  处:《财会月刊》2005年第3期29-30,共2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摘  要:一、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以下简称<投资准则>)第8条规定,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金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按一定期限平均摊销后计入损益.对于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合同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初始投资成本超过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初始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投资准则>第20条规定,投资企业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从成本法改为权益法,应自实际取得对被投资单位控制、共同控制或对被投资单位实施重大影响时,按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并按第8条的规定处理.这从理论上容易理解,但实际上却存在如下问题:

关 键 词:长期股权投资 会计处理 股权投资差额 初始投资成本 被投资单位 权益法核算 所有者权益 《投资准则》 摊销期限 

分 类 号:F275.2[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F275[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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