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机关的立法选择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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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颖[1] 

机构地区:[1]河北经贸大学,石家庄050061

出  处:《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56-58,共3页Journal of Hebei Radio & TV University

摘  要:国外有关不动产登记机关的情况复杂、多样,我国应借鉴国外不动产登记的先进做法,但不能忽略不动产登记应当符合我国的国情这个因素。我国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设计不应当采取一步到位跨越式的改革,而应当采取过渡性渐进式改革,即以土地登记为基础,将土地物权、房屋物权的登记统一起来,由统一的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待房地产登记逐步完备后再考虑移植到其他机构,比如司法行政机关,然后再单独剥离出来成立专门的不动产登记行政机关。

关 键 词:不动产物权 登记机关 统一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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