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打他人致其跳水溺亡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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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建国[1] 鲁嵩岳[2] 邸瑛琪[3] 陆咏歌 孟国祥 吴志良 王琛 

机构地区:[1]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2]郑州大学法学院 [3]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4]河南省律师协会

出  处:《人民检察》2006年第02X期29-32,共4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理论上一般认为,不作为的义务来源有三个:法律上的规定,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当事人的先前行为。其中,如何界定当事人的先前行为, 当事人的先前行为与实际损害结果之间有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等,一直是司法实践中较为棘手的问题。本期疑案精解讨论的案例中,追打他人致其溺亡该如何处理,就涉及以上问题。为此,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邀请有关专家结合案例进行了深入探讨。

关 键 词:当事人 因果关系 损害结果 不作为 行为 法律 刑法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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