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制度之反思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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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廖永安[1] 

机构地区:[1]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南湘潭411000

出  处:《法商研究》2006年第2期71-77,共7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05CFX023)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制度的规定存在诸多问题:体系欠科学,条款方面逻辑混乱;对当事人程序性权利的保护欠周到;对弱势群体的倾斜性保护欠充分。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应当在坚持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保护弱势群体诉权、保证法律条文简明和可操作性的原则之下,科学界分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与专属管辖的关系;进一步完善协议管辖制度;确立保护性管辖,切实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关 键 词:地域管辖 协议管辖 保护性管辖 重构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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