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用于投资的涉税会计处理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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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史新浩[1] 

机构地区:[1]山东经贸职业学院

出  处:《会计之友》2006年第03B期31-32,共2页Friends of Accounting

摘  要:根据增值税法和消费税法的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作为投资,应当视同销售行为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上述视同销售行为在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还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下面,笔者就上述视同销售业务涉及的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及其所得税纳税调整作一分析和例解。

关 键 词: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涉税会计处理 所得税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 视同销售行为 消费税法 增值税法 应纳税所得额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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