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据上借款人签名真实性的证明责任应由债权人承担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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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克才 

机构地区:[1]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06年第3期107-109,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基本案情 原告响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被告陈甲于2003年12月17日向我单位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至2004年9月10日止,由被告陈乙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逾期后被告未能归还。现要求被告陈甲归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被告陈乙负连带还款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起诉的证据为:2003年12月17日被告借款申请书、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各一份。

关 键 词:借款人 证明责任 借据 债权人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真实 签名 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借款合同 借款期限 

分 类 号:D925.1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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