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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薛军[1]
机构地区:[1]意大利罗马第二大学
出 处:《中外法学》2006年第1期92-100,共9页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摘 要:一、关于地役权的规定 (一)关于地役权的类型的问题《物权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只规定了当事人通过契约设立的地役权,这种地役权在学理上被称为意定地役权。在大陆法系国家,除意定地役权之外,还承认有法定地役权的存在。之所以有法定地役权,主要是考虑到在许多情况下,需役地对供役地的利用有绝对的必要(比如说汲取生活用水),出于利益衡量的考虑,法律规定需役地的所有人直接依法取得对供役地的地役权,不需要取得供役地所有人的同意。法定地役权,由于依法而存在,完全排除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除编纂得比较早的《法国民法典》将其作为地役权处理外,后来的民法典倾向于认为它属于不动产所有权受到的一种法定限制,因此在体系上把法定地役权的内容归到相邻关系中去。在地役权与相邻关系之间的界限区分上,将相邻关系限于最低限度的相邻不动产之间的合理忍让,因此它主要适用于那些无法避免的,必须涉及到相邻不动产的排水、通风、采光等事项。除此之外的,超出合理忍让的,对邻人不动产的积极利用则必须通过设立地役权制度来解决。《草案》基本上沿用了这样的处理方法。但存在问题的是,《草案》对相邻关系的范围作了不必要的扩张,把本来不属于相邻关系的内容也纳入到相邻关系中来处理。这集中体现在《草案》关于相邻关系的第96条规定中。这一条的规定,把现实生活中可能会导致设立地役权的不少情形都囊括了进来,在利益权衡上过于偏重那些利用别人的不动产为自己服务的人。
关 键 词:地役权制度 《物权法草案》 不动产所有权 《法国民法典》 居住权 相邻关系 大陆法系国家 依法取得 供役地 生活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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