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的司法适用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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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卫华[1] 常鹏翱[2]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06年第3期106-109,共4页Law Science

摘  要:异议登记是预防和消除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法律机制,必须具有正当的对象,并办理合法的登记程序。在符合异议登记要件的前提下,异议登记具有阻断登记公信力的基本作用,方式有事后阻断和事前防止两种,它们应相互结合。除此之外,异议登记在推定力和公信力上均要受到限制。

关 键 词:不动产 异议登记 生效条件 法律效力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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