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债交易税制改革的一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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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明洁[1] 

机构地区:[1]湖南大学

出  处:《金融会计》2006年第1期64-64,共1页Financial Accounting

摘  要:自2001年7月1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逐步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实行净价交易后,国债的结算价格将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国债价格(可清晰反映出投资者的资本利得),另一部分是应计国债利息(可真实反映投资者的国债利息收入)。2002年1月3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后有关国债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48号),通知规定纳税人在付息日或买入国债后持有到期时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付息日或持有国债到期之前交易取得的利息收入,按其成交后交割单列明的应计利息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关 键 词:国债交易 税制改革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企业所得税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利息收入 净价交易 结算价格 资本利得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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