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中行与樊东农行等信用证垫款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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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3期27-34,共8页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摘  要:【裁判摘要】 因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所谓担保人的过错.是指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为之提供担保,或者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为主合同的签订作中介等情形。

关 键 词:信用证垫款 纠纷案 合同无效 农行 民事责任 担保人 合同成立 过错 主合同 明知 

分 类 号:D922.294.5[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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